昨日,一份由江平、陳光中、田文昌等133名法學專家、律師聯合簽名的《關於廢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議書》正式郵寄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建議書稱,鑒於收容教育制度與相關法律存在衝突,已不合時宜,制度安排也不合理,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予以廢止。
  新增加的聯名者均為律師
  6月7日,法學界、律師界40餘位專家學者、律師在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召開關於收容教育制度的研討會,探討了收容教育的性質及存在的問題,並論證了廢止收容教育制度的理由。當時,參與討論的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研究所教授阮齊林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透露,研討會後形成了一份關於廢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議書,全體與會者進行了聯合署名,建議書在進一步潤色後將遞交全國人大常委會。
  昨天上午,這份建議書由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楊大民寄出,但參與聯名的專家、律師已增至133位,新增聯名者均為律師。
  楊大民表示:“此次京都律師事務所聯合133位知名專家、律師遞交建議書,是期望藉此舉能夠引起立法機關的重視,引起人們對限制人身自由行為的思考,最大限度地履行律師的社會責任,推動國家的法制建設。”
  建議書稱“收容”違反法治精神
  昨日,華商報記者獲得的這份建議書電子版共有5000餘字,從四個方面闡述了建議廢止收容教育制度的理由:
  首先,建議書認為收容教育制度無論是從制度安排還是實際運作看,實質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與我國《憲法》、《立法法》等基本法律不協調;
  其次,收容教育制度是我國在特定時期的產物,在歷史上或許曾發揮過一定的作用,但顯然已不符合我國目前的社會發展形勢;
  再次,收容教育手段的嚴厲性與規定的性質明顯不符。“收容教育成為對當事人的人身自由造成重大限制的手段,客觀上比構成犯罪而被判處的某些刑罰還要嚴厲、嚴苛,這與賣淫嫖娼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相比,懲罰過重,不成比例。”“在現行收容教育制度下,收容教育的調查、決定、執行均僅由公安機關通過行政程序完成,無需經過嚴格的司法調查程序和控辯式的法庭審理,就可以長時間剝奪當事人的人身自由。這顯然違反法治精神,與我國相關的法律制度不相適應。”
  最後,收容教育制度及其運用對社會公平正義造成嚴重衝擊。“實踐中,由地方制定的標準各種各樣,缺乏內在一致性;對收容教育的具體執行措施,也缺乏統一的規定和有效的監督;6個月至2年的處置空間,賦予了執法機關過大的裁量權,給權力尋租留下空間,不可避免地會出現隨意執法或者選擇性執法。”
  本報記者劉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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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國務院令第127號1993年9月4日發佈)第2條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措施。
  收容教育的期限一般為6個月到2年。
  2014年5月,知名演員黃海波就因嫖娼被收容教育6個月。   (原標題:133名法學專家、律師聯名建議廢止收容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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